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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建红与于辉涛借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红,于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红,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于辉涛,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周建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9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