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2民初8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邓志嵩与北京恒源鸿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志嵩,北京恒源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8526号原告:邓志嵩,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北京恒源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12层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599660127Y。原告邓志嵩诉被告北京恒源鸿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雪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