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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大权与魏志仑、李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权,魏志仑,李彦霞,罗帅,康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756号申请人:李大权,男,汉族,1975年3月26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魏志仑,男,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李彦霞,女,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罗帅,男,汉族,1993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康曙光,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深州市东安庄乡东安庄村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大权与被申请人魏志仑、李彦霞、罗帅、康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查封被申请人康曙光名下冀T×××××号迈腾牌轿车,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以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92404672016000285)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志仑、李彦霞、罗帅、康曙光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冻结期限暂一年。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康曙光名下冀T×××××号迈腾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暂二年。案件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李大权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