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民申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北京宝来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眼科医院、王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宝来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眼科医院,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民申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宝来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东,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通化眼科医院。负责人:赵某,院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通化市人,通化市人民医院眼科主任。北京宝来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眼科医院、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吉05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宝来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宝来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合同中对于合同履行进行的约定是7000例手术,完成7000例手术之前的期间都是合同有效期间以及其中约定有效。二、我公司是在2015年1月12日得知吴迅勾结境外人员骗取侵占了我公司94.848万元,应以我公司获得本案诉求事实真相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将丧失胜诉权。原审判决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宝来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薛征平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宣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