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白雪纯与姚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纯,姚福林,魏丽敏,姚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379号原告白雪纯,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姚福林,男,1965年11月出生。被告魏丽敏,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姚远,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白雪纯与姚福林、魏丽敏、姚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白雪纯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雪纯因被告下落不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雪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白雪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永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利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