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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魏镇与XX宝、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镇,XX宝,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793号原告:魏镇,男,1975年9月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被告:XX宝,男,1972年11月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第三人: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辽源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魏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镇诉被告XX宝、第三人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魏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镇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XX宝、第三人辽源市西安区万沣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镇撤诉。案件受理费10713.00元,减半收取计5356.50元由原告魏镇负担。审判员  刘连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诗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