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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喻荣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荣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2执1777号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喻荣忠,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被告人喻荣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一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同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喻荣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按移送的赃物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该判决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喻荣忠未按判决要求履行交纳罚金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喻荣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其中本案标的200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文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佳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