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第2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新全、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全,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第2044-1号申请人:冯新全,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琳,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郑开大道路北(大韩庄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李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冯新全与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冯新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在3,00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冯新全、黄熊飞以共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新全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在雅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7年10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冯新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凌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