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6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厚军、艾梅、刘振平、刘振军、刘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厚军,艾梅,刘振平,刘振军,刘国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23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厚军,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艾梅,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振平,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振军,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国正,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厚军、艾梅、刘振平、刘振军、刘国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