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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清柱盗窃罪一审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刑初81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清柱,男,住成武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6月7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清柱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清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清柱在礼县联华超市购物时,在卖鲜奶的柜台前面见一推车里,有个黑色的钱包,遂将推车推到另外一个过道,乘四下无人之机将钱包装入自己裤腰里离开超市。后李清柱回到礼县天润宾馆304房间,将该钱包内现金6467元拿出来装进自己的钱包,并将原黑色皮质钱包藏匿于自己的行李箱内。破案后,当日被告人李清柱给失主田某退还了全部被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清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礼县人民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看守所收押健康检查表、户籍证明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证人窦宏牛证言,被害人田某陈述,视听资料,礼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清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意见成立。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故本院依法决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清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生人民陪审员  张亦非人民陪审员  陈慈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