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督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支付令其他民事案件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勇,张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321民督34号申请人李勇,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勇,男,1953年3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李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勇称,2014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张勇因做煤炭生意急需用款向申请人李勇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口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1日,如发生纠纷由鸡东县人民法院管辖,并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以无偿还能力等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申请人张勇立即给付申请人李勇借款人民币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勇借款人民币50万元。申请费2933.00元,由被申请人张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云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必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