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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与被告白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白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402号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地址:滦平县小营乡哈叭沁村。经营者:闫某,女,1960年3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注册号:13082460001200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白季军,男,住滦平县。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与被告白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负担。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