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与被告白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白季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3402号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地址:滦平县小营乡哈叭沁村。经营者:闫某,女,1960年3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注册号:13082460001200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告:白季军,男,住滦平县。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与被告白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翠芹配件门市负担。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