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22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吕凤国与张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凤国,张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2民初2173号原告吕凤国,男,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荣江,男,195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伟中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告偿还原告354,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从原告处借款354,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该款多次索要被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答辩称,欠款属实,暂时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经庭审质证,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354,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分的欠据,对该事实没有异议,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被告对原告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江月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凤国人民币本金354,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16年8月30日开始计算至还款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4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