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4执94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章荣林与何建江、XX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荣林,何建江,XX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94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章荣林,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何建江,男,1971年1月7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XX君,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居民,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制作的(2016)皖0124民初23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建江在银行的存款2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