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江氏刷等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氏刷,XXX,朱勋红,李国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6)皖1522刑初452号被告人江氏刷(GIANGTHIXOA),女,曾用名周登元、杨元元,1986年8月28日出生。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XXX,男,1962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勋红,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国山,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同年3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霍邱县人民检察院霍邱检公诉刑诉[2016]39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本案被告人江氏刷系越南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霍邱县人民检察院霍邱检公诉刑诉[2016]39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