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8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能军与上海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能军,上海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953号原告:杨能军。被告:上海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蹇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能军诉被告上海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能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能军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0元,由原告杨能军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人民陪审员 邹召龙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