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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进忠、朱亚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进忠,朱亚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011号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曹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进忠,男,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朱亚琴,女,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进忠、朱亚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进忠、朱亚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进忠、朱亚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39元,减半收取计4469.5元,由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蕴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