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进忠、朱亚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进忠,朱亚琴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2011号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曹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进忠,男,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朱亚琴,女,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进忠、朱亚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进忠、朱亚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进忠、朱亚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39元,减半收取计4469.5元,由原告甘肃成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蕴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