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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其珍与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城南新城意杨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业科,该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其珍。上诉人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张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由上诉人江苏省泗阳桃州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庚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