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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0579-10583、10585、10587、10589、10590、10592-10594、10631、10633、10635、11007、11009-11010、11012-11014、11016、11019-11023、11025-11027、11030、1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与周明荣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0579-10583、10585、10587、10589、10590、10592-10594、10631、10633、10635、11007、11009-11010、11012-11014、11016、11019-11023、11025-11027、11030、11043号被执行人周明荣等三十二人(具体身份信息详见裁定书附表)。上列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罚金刑纠纷三十二案,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具体数额详见附表)。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后,大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进行扣划(具体个案扣划金额见附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徐海玉执行员  吴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