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5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梁源、梁若义与黄火德、黄云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源,梁若义,黄火德,黄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548号申请执行人:梁源,汉族,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梁若义,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委托代理人:朱孝义,广东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火德,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黄云飞,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源、梁若义与被执行人黄云飞、黄火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云飞、黄火德应偿还本金30万元及借款利息3万元、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29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评估、拍卖属被执行人黄火德、黄云飞所有的数控机床(型号:ck6146xx)五台,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协议,上述机器设备折价22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余款140295元被执行人承诺分月返还,每月偿还6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55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颜 威执行员 吴颖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展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