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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董加志与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加志,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董加志,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董加志与被告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加志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工作。向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董加志向本院书面申请,欲通过其他程序继续追偿被告对其的赔偿责任,并已明确表示同意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5执4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终审结果(或其他生效法律依据)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武审判员  季 琳审判员  倪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佳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