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终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任纠纷二��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任某甲,任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民终2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东,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乙。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婚约财产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东被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甲、张某乙的上诉请求:1、请���依法撤销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民初79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给付的彩礼30000元,见面钱1100元,手机款500元,共计31600元;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古交市岔口乡新房村王学文为介绍人,牵线上诉人张某乙与被上诉人任某乙认识。十多天后,经双方协商,男女双方于男方家定亲,定亲当日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任某乙见面钱1100元,手机款500元。当时商定彩礼88000元,上诉人先将凑到的30000元彩礼经中间人王学文送给被上诉人任某甲。后因张某乙母亲生病住院8个月,未能办成婚礼,且女方患有××,不能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返还上诉人彩礼31600元。任某甲、任某乙辩称,30000元彩礼是中间人王学文给的,当时定于××××年××月××日举办婚礼,后来上诉人不愿意结婚了,被上诉人任某乙受了巨大打击,生病住院花了一大部分钱,还有部分买了结婚衣服。见面钱和手机款从来没有给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维持原判。张某甲、张某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退还二原告彩礼款、手机钱、喜钱1100元,共计316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农历九月份经新房村的王学文介绍,原告张某乙与被告任某乙认识,继而建立恋爱关系。2014年农历九月十六,被告任某甲、任某乙在介绍人王学文陪同下在交城县水峪贯镇寨立村张某乙家与张某乙订婚,双方说妥彩礼等嫁妆费共计8.8万元,原告张某甲作为男方家长付给女方家长的被告任某甲彩礼30000元,男方另给了被告任某乙见面礼880元。另双方约定于2014年农历十月二十六按乡俗给张某乙与任某乙举行结婚典礼。但原告张某甲、张赟郞未能在约定期间为原告张某乙及被告任某乙举办婚礼,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张赟郞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任某乙3万元彩礼,双方表述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张某甲、张赟郞父子述称其给付见面礼11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500元),被告任某甲、任某乙均不认可,本院不予认定,且结合其价值也不宜认定为彩礼。另因男方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举办乡俗结婚典礼,原告方存在明显过错,故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任某甲、任某乙酌情返还原告张某甲、张赟郞彩礼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任某甲、任某乙返还原告张某甲、张赟郞彩礼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张某甲、张赟郞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予以返还。被上诉人任某甲、任某乙均不认可见面礼11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500元),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因于上诉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举办乡俗结婚典礼,上诉人有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判令,被上诉人���某甲、任某乙酌情返还上诉人张某甲、张赟郞彩礼9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四民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严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白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