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万海叶与万秀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海叶,万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11民特12号申请人:万海叶,女,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申请人:万秀英,女,193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申请人万海叶申请认定万秀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万海叶称,被申请人万秀英现年78岁,于2015年10月因脑缺血、帕金森综合症等病情入院治疗,治疗后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至今,平常由申请人万海叶照顾。经鹤壁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诊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血管性帕金森综合症、脑梗死,患者痴呆貌,运动性失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万秀英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万海叶为万秀英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万秀英,女,193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区,系申请人万海叶母亲。经申请人万海叶申请,××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万秀英进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2016年9月30日,××司法鉴定所做出郑弘司鉴所(2016)司鉴字26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万秀英目前患“器质性精神障碍”;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万秀英因病导致器质性精神障碍,经鉴定被申请人万秀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万海叶要求认定万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万海叶系万秀英女儿,其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履行监护职责及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万海叶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万秀英的监护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认定万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万海叶为被申请人万秀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