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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3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先想与郑月军、冯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想,郑月军,冯秀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32民初814号原告:陈先想,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陈坚,男,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本县(特别授权)。被告:郑月军,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被告:冯秀梅,女,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先想诉被告郑月军、冯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想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月军、冯秀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想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原告��先想负担。审判员  赵良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月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