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姚彦华与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彦华,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867号原告:姚彦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邵雨苍,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卢忠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彦华诉被告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雨苍、被告法定代表人卢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彦华诉称:2014年9月起,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燃煤并向被告索要燃煤款,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持有,注明共欠原告货款86000元,但该货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货款8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利息(从起诉之日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好一日,以8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欠货款属实,但因本公司经济困难,希望原告给予一定期限。另利息不应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起,姚彦华多次向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燃煤,但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姚彦华燃煤款86000元未支付。2016年7月30日,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给姚彦华持有,并注明“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欠姚老板煤款一共捌万陆仟元整(¥86000元),以前的单子全部做废。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印章)2016年7月30日”。2016年8月26日,姚彦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拖欠姚彦华煤款86000元未支付事实清楚,其拖欠煤款未支付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姚彦华要求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8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姚彦华主张的利息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姚彦华货款人民币86000元。二、驳回原告姚彦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安徽富尔泰聚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