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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耿二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珍,耿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962号申请执行人李珍,男,1972年7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耿二利,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珍与被执行人耿二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耿二利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珍劳务费五千四百九十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耿二利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珍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思审判员  李振和审判员  朱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新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