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后红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后红,李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2153号原告:张后红,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李娜,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后红与被告李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惠平独任审判。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后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被告支付原告运费、车费共计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让原告将其所在贸易公司的墨水以及其他原材料运至物流公司,再由物流公司发往其他各地,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由原告垫付。截至2014年5月12日,被告个人确认共结欠原告运费(即原告垫付的物流费)、车费(即原告的运输费用)共计15,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被告李娜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后红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此笔借款为2013年应付张后红的车费与运费(上海斗植贸易有限公司),因公司问题暂时未能支付,故写借条为证,此款由李娜个人承担。此款项目后分批付款给予张后红,无任何利息。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因原告认为被告出具借条后未支付任何款项,故于2016年2月诉诸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又对以上证据进行核对,确认证据的证明效力。审理中,原告另提供货物托运单两份,证明原告将货物运至物流公司,再由物流公司将货物发往各地,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由原告垫付。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运输货物,并为其垫付了由此产生的物流费用,故被告应予以偿还并按约支付原告相应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结欠原告运费、车费共计15,000元,并承诺由被告个人承担,本院按基础法律关系予以确认。原告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被告理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后红运费、车费共计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惠平人民陪审员 阮明德人民陪审员 朱莉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