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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罪犯蔡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156号罪犯蔡峰,男,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6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锡法刑初字第0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1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蔡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蔡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蔡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履行财产义务情况核查表、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