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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倪伟杰、李冰等与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伟杰,李冰,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倪伟杰,男汉族,住茂名市。申请执行人:李冰,女,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伟杰、李冰与被执行人茂名百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按执行标的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0904执1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刘权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