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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玉兰申请执行赵春刚、邓晓菊、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兰,赵春刚,邓晓菊,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606号申请人江玉兰,女,汉族,生于1948年3月23日,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江玉清,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1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赵春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6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邓晓菊,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1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45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江玉兰申请执行赵春刚、邓晓菊、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春刚、邓晓菊、四川春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蒲剑平执行员 郑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