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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日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日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103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日光,男,朝鲜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日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姜乐、张宇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日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今日光酒后驾驶辽A×××××号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至沈阳市和平区西塔街珲春路时,被在此进行检查的交警截停并移送公安机关。经检测,被告人今日光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2mg/100ml。被告人金日光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日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金日光具有认罪、积极悔过等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日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