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02执恢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西金霖保险股份代理有限公司与李铭明、卢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霖保险股份代理有限公司,李铭明,卢坚,何宁燕,吴恩聪,卜天媚,吴志军,覃盛英,唐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20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霖保险股份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2806号房。法定代表人唐克勤,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铭明,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卢坚,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何宁燕,女,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吴恩聪,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卜天媚,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吴志军,女,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覃盛英,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民族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唐世江,男,1965年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执行(2016)桂0902执恢20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铭明、卢坚、何宁燕、吴恩聪、卜天媚、吴志军、覃盛英、唐世江等共偿还申请人广西金霖保险股份代理有限公司370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61元,至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广西金霖保险股份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玉区法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叛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