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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伟平,项定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范伟平,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东长治路XXX弄XXX号。委托代理人胡耀弟,上海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项定豪,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商丘路XXX号。本院在执行范伟平与项定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项定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协议。要求义务人项定豪返还范伟平投资款6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伟审判员  徐亮审判员  陈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