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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3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治立、张庆合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赵治立,张庆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3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世忠,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治立,男,1967年08月26日生,汉族,住沧县。被执行人张庆合,男,1952年06月30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治立、张庆合贷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审 判 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徐建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解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