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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黄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溧阳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6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介绍卖淫一案,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苏048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原审被告人黄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刑初4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戴明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