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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彭春蓉与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春蓉,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474-1号申请执行人彭春蓉。被执行人刘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彭春蓉申请执行刘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X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