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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安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933号原告: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新前黄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259724163X。法定代表人:陈松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细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安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禾洋工业区安雅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87419540M。法定代表人:李长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金湖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福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