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03执1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永杰与李潮庭、苏丽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杰,李潮庭,苏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永杰,男,194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李潮庭,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苏丽琼,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关于赵永杰申请执行李潮庭、苏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六年五月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被其他案件首封,暂未能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