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卢平与张莉、何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平,张莉,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卢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7日,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29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何伟,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29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卢平与张莉、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平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莉、何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莉、何伟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1146326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张莉、何伟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兴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