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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邢玉坡与任希伟、吴全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坡,任希伟,吴全锋,户英军,何振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1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邢玉坡,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希伟,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全锋,男,1974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户英军,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振业,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邢玉坡与被执行人任希伟、吴全锋、户英军、何振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邢玉坡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任希伟、吴全锋、户英军、何振业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邢玉坡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希伟、吴全锋、户英军、何振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2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邢玉坡如发现被执行人任希伟、吴全锋、户英军、何振业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