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栗县金山镇佳友寄卖行、周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栗县金山镇佳友寄卖行,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金山镇佳友寄卖行,住所地上栗县。经营者邓恩礼。被执行人周伟,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栗县金山镇佳友寄卖行与周伟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周伟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