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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52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新庆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新庆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万胜平,方平,王跃武,陈庆,XX,杜康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242-1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负责人:王彪,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畏,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全椒路15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市新庆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花岗镇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申友,总经理。被申请人:万胜平,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方平,女,1976年9月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跃武,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庆,女,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XX,女,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杜康文,男,1987年5月20日生,汉族。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新庆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万胜平、方平、王跃武、陈庆、XX、杜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52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诉及撤回保全,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合肥国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新庆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万胜平、方平、王跃武、陈庆、XX、杜康文银行存款550万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审 判 员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