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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克宽与刘家荣申请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克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2民特3号申请人:刘克宽,男。申请人刘克宽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克宽称,2008年5月,刘克宽之子刘家荣没有与任何人打招呼便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讯。三年前,刘家荣之母去世,刘家荣亦未出现。多年来,申请人和家人查找仍没有刘家荣的下落。刘家荣下落不明至今八年有余。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家荣,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周文庙乡赫神庙村何家组,原居湖南省汉寿县周文庙乡赫神庙村何家组,系申请人刘克宽之子。刘家荣2006年外出务工,2008年回家居住一段时间后,于当年再次外出务工,至今未归。申请人申请刘克宽申请宣告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寻找刘家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家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家荣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告期已满中,仍下落不明,依法应宣告失踪,并依法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家荣失踪;二、指定刘克宽为失踪人刘家荣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雪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