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潍坊润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荣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润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荣荣,潍坊龙华建材有限公司,李春和,刘峰森,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597号申请人:潍坊润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519号(金宝汽车城附加税大院北房屋)。法定代表人:吴刚,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潍胶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张荣荣。被申请人:张荣荣。被申请人:潍坊龙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办于家官庄村内。法定代表人:刘峰森。被申请人:李春和。被申请人:刘峰森。被申请人:李某甲。被申请人:李某乙。以上二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张荣荣,系以上二被申请人之母。以上二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李春和,系以上二被申请人之父。申请人潍坊润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荣荣、潍坊龙华建材有限公司、李春和、刘峰森、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润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荣荣、潍坊龙华建材有限公司、李春和、刘峰森、李某甲、李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4526385.7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北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张荣荣、潍坊龙华建材有限公司、李春和、刘峰森、李某甲、李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4526385.7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