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央士皮件有限公司与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央士皮件有限公司,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062号原告:厦门央士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盛北路61号5号厂房二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303099781H。法定代表人:侯先民,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罗福林,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51311。法定代表人:王东生。原告厦门央士皮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佩兰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央士皮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央士皮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央士皮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亚美(厦门)皮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央士皮件有限公司负���,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洪佩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