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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陆文革与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文革,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44号申请执行人陆文革,男。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陆文革诉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2014)长仲字第3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925822元,迟延履行利息52911元(本金1925822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16-05-20暂算至2016-10-24),本案受理费、处理费、鉴定费共计112946元,由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6473元,执行费22223元,以上共计205742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574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