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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廖国华与李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华,李翠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2359号原告:廖国华,男,1987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安村市场路四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87********。被告:李翠伦,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6826。原告廖国华诉被告李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翠伦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廖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元、10000元、3000元,合计73000元,原告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中午(当日分三次以现金方式存入)、2015年1月13日(当日以转账方式存入)、2015年2月1日(当日以转账方式存入)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款项。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2月19日前,被告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的欠款金额是60000元,而13000元并没有写借条,但有转账流水)。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拖再拖。之后连电话也不接听了,即使接通也匆忙挂掉,到最后被告逃跑了以故意逃避债务。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廖国华所诉称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73000元,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借款,已经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3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翠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国华返还借款本金7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翠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