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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6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成华与沈阳申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华,沈阳申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323号原告:高成华。被告:沈阳申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成华诉被告沈阳申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高成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