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6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高成华与沈阳申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华,沈阳申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6323号原告:高成华。被告:沈阳申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系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成华诉被告沈阳申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高成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