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18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郁德专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德专,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405号原告:郁德专,男,壮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住广西南丹县。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德专与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郁德专未按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郁德专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楚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