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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海燕与叶弟新、吴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燕,叶弟新,吴望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民初1509号原告:陈海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林,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弟新。被告:吴望宝。原告陈海燕与被告叶弟新、吴望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弟新、吴望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海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弟新偿还借款本金余额7000元及自2014年7月至还清之日期间的约定利息;2.判令被告吴望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赔偿原告诉讼代理费损失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被告叶弟新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000元,每月利息300元,月利率2%,期限为24个月,吴望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已还款8000元并付清了2014年6月之前的利息。现因两被告拒不结清余款而形成诉争。两被告未提出抗辩,亦拒绝应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开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主张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3年4月1日,被告叶弟新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00元,月利息300元,吴望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如违约,还应承担对方的诉讼代理费等损失。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收到了借款15000元,吴望宝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2.原告自认被告已还了借款本金8000元和2014年6月之前的利息。3.原告已支付了本次诉讼的诉讼代理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自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之日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两被告未按约还清本息,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求符合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本次纠纷,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弟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海燕欠款本金7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以本金7000元从2014年7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叶弟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海燕诉讼代理费损失1000元。三、被告吴望宝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叶弟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叶弟新、吴望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琼 微信公众号“”